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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离职补偿, N+1不是法定“公式”哦!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05-22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换工作对于不少年轻人来说,是很平常的事情,有时是因为想换个轻松的环境,有时是因为找到了更有前景的去处,而“被迫下岗”也是其中原因之一。


然而,不少单位不想再续聘员工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HR),都会丢出漫天“术语”,特别是涉及补偿金额的,“N”“N+1”和“2N”等常有出现。这些字母和数字组合到底是什么意思?

今天结合一下案例跟大家解释一下!


1“N+1”不是法律概念 双方可协商离职条件


‘N’‘N+1’和‘2N’都不是法律概念,只是当前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一种约定俗成的计算方式。具体而言,是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即N,结合劳动者的薪资水平,来核算离职补偿的一种计算方式。


因此,劳动者还可以和单位协商离职条件。


在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需要支付离职补偿时,一般会涉及的法律概念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和“违法解除赔偿金”等。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协商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其中,一些“被迫”离职的情况,也适用这类补偿。

2补偿方案依离职情况而定 严重失职等拿不到钱

尽管拿到“N”“N+1”或者“2N”是根据员工的离职情况而定的,但在“N”的计算上是相同的。


结合《劳动合同法》可以知道,N是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两年则是两个月,依此类推。


总体来说,解除合同需要对员工进行补偿的情况包括5种:

1.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就算员工提出离职,按法律规定,也是应该给予补偿;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公司碰到特殊情况:比如破产、重组、吊销执照等;

4.员工碰到特殊情况:医疗期、不胜任工作;

5.劳动合同变更等情况变化,协商不一致等。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员工主动辞职,不是“不干活”或者“不称职”,也没有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上解除合同,都规定要按“N”进行补偿。


不过,有几种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是拿不到任何赔偿、补偿的,例如: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 被证明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但用人单位对上述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3注意!“N+1”适用3个解雇理由 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

在具体的计算方式上,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核算,这也就是通常大家所说的离职补偿“N”;代通知金,是以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标准计算,这就是“N+1”中的“1”;违法解除赔偿金,是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进行计算,相当于“2N”


举个例子,例如,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两年,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那么通常情况下,HR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向劳动者提出的离职补偿“N”,就等于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即1.6万元;“N+1”就等于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后,再加上额外一个月的工资8000元,即2.4万元;“2N”就等于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2倍,即3.2万元。


正宗的+1“代通知金”仅适用于3个解雇理由,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理由不能胜任工作理由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理由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用人单位如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劳动者则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即2N的计算方式。

4特别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维权 补偿、赔偿只能选一样

除上述情形之外,对于一类特殊劳动者还有着经济补偿金的特别规定,这就是劳务派遣人员。由于劳动派遣中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因此,当被派遣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受到侵害时,劳动者该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在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维权的案件中,会涉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两个概念。


但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两种补偿方法,劳动者只能择其一主张。


经济赔偿金:

一种惩罚性措施,它只有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因此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才可能出现。


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5举个案例:医疗期满解除

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属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和年限均未遇到封顶的情况。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1.医疗期满解除;2.客观情况变化解除;3.经济性裁员;4.企业破产解散。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8000元


经济补偿金年限= 1988.1.1-2009.4.30=21年4个月(按21.5个月计算)


经济补偿金:8000元×21.5个月=17.2万元


6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

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属于按照“2008年之前”要进行年限封顶,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劳动者工资未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对基数不封顶的情形。此时,按照新法、旧法的标准分段计算,然后两者相加即可。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协商一致解除;

2.不能胜任解除;

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4.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经济补偿金基数:8000元

经济补偿金年限 :12个月(2008年前)+1.5个月(2008年后)=13.5个月

经济补偿金=8000元×13.5个月=10.8万元


所以啊,计算离职补偿, N+1不是法定“公式”,还得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您的经济补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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