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政策解读

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9-11-06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问:

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

答:

一、双方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两种情况: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由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一)用人单位合法解除

1.劳动者有过错时,用人单位合法无偿解除

劳动者过错有以下六种情形: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如果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据此不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需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合法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依法裁员时,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还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1)解除理由不足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末位淘汰竞争上岗不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单位仅仅依据末位淘汰竞争上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特别提示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有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方面的员工管理制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情形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之一,在员工第一次出现相应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不能胜任工作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当再次出现相应的情形时,则可以依据仍不能胜任工作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注意,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中约定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相关事项,并且告知劳动者相关事项。如果未在不胜任工作中与员工约定此相关事项,则用人单位据此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而用人单位可能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解除理由充足但程序不合法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3)解除理由充足、程序也合法但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

(一)劳动者合法解除

1)用人单位有过错时,劳动者合法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无过错时,劳动者合法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违法解除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规: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工作日 10:00-19: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C 2009-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疆劳务网 新ICP备16003221号

地址:新疆省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创新空间211-2 EMAIL:969810472@qq.com

Powered by HSWY.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