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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碰瓷”行为,法律给予否定性评价!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11-02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王耀荣于2015年3月1日入职北球鞋业公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按件计酬。


2015年3月28日,王耀荣用手机拍摄了车间管理人员抽屉里保存的一页考勤记录簿。


2015年3月29日,王耀荣用手机拍摄了三张写有“天天加班27/3”字样黑板的照片及一张车间办公室照片。


2015年4月6日,王耀荣因操作出错被车间管理人员批评,4月8日,结清工资后离开公司。


2015年4月10日,王耀荣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280元。


2015年8月19日,仲裁委裁决驳回王耀荣的仲裁请求。


王耀荣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起诉。


一审法院:对“职场碰瓷”行为,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王耀荣存在“职场碰瓷”嫌疑,法院遂依职权向劳动仲裁机构调取了王耀荣自2009年以来申请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发现王耀荣自2009年以来多次与瑞安市仙降镇、飞云街道一带的鞋类制造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提起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并得到经济赔偿。仅2015年当年一审法院就已受理王耀荣起诉的三个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王耀荣自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多次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纠纷仲裁、诉讼。纵观其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案件,王耀荣有别于一般的劳动者,王耀荣在一个单位上班的时间少则1个余月,长的也不足1年,有时一年之中变换多个用人单位,大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每每从一个用人单位离职之后即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王耀荣明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能够得到工资之外的经济利益,还是屡屡实行上述行为,实有悖于劳动立法之初衷,对其的上述行为在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故本院认为其请求支付双倍工资,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耀荣的诉讼请求。


员工上诉:我多次告其它单位和本案无关,法院驳回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王耀荣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原审法院调取了我状告其他用人单位的仲裁裁决书,并作为驳回我请求的理由之一,缺乏法律依据。用人单位随便辞退工人也不计其数,有的一次无故辞退多人,受到法律制裁是以前的事情,与本案无关。综上,请求:一、撤销原判;二、改判支持我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当事人有以劳动仲裁及诉讼收入为业之嫌疑,有违劳动法中的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故劳动立法向弱势的劳动者一方适度倾斜保护,以期将双方利益校正到相对平衡的状态,但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的无限度保护。


据不完全统计,王耀荣自2009年以来先后与七家鞋类制造企业发生劳动争议,仅2015年就有三起劳动争议诉至原审法院。王耀荣在各用人单位的在职时间短则一个余月,最长也未超过一年,离职后即申请劳动仲裁,索赔金额均高达数万元,远超其在该用人单位的工资收入,有以劳动仲裁及诉讼收入为业之嫌疑,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本案中,王耀荣在公司处工作仅三十余天,北球鞋业公司关于其仍在考察评估王耀荣是否胜任工作的抗辩意见具有一定合理性。原判对王耀荣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予支持,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王耀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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