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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劳务网快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20-08-26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赵某是某网络公司招聘的技术人员,网络公司公司与张某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五年,合同期限内张某可以利用工作时间学习各项业务知识,公司为赵某提供相应的自学条件,合同期限内双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约定如未在该单位工作满5年提前辞职,需交纳一定5万元的违约金。工作两年发现了另一家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他想跳槽,但想起劳动合同违约金约定,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那么这违约金在法律上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

《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它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

而网络公司为赵某提供自学条件,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赵某不应支付违约金。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确立了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

综上所述,网络公司赵某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构成“违约”,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违约金条款也不成立,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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