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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迫辞职不等于可以不辞而别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9-10-17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王某所在的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发放工资。在她多次索要后,公司仍拒绝发放拖欠的工资,王某于是不辞而别,也没有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她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未获支持。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没有支持她的请求。她不明白,这到底是为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当出现对应法定事由时,劳动者不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上述情形所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


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的几种情形而言,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劳动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以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经济补偿。


而且,劳动者在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告知符合规定的原因或理由。如果未说明原因,或者由于劳动者个人的原因辞职,事后再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程序性要求,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这种方式主张经济补偿时,劳动者要留下已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如让单位负责人签收辞职报告、通过快递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让同事作证、拍摄影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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