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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后,能反悔吗?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01-09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案例


2016年1月,刘某进入某建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0月8日,刘某向建材公司递交辞职报告,报告称因个人原因提前30日通知公司将于2017年11月7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建材公司同意刘某辞职,并着手安排相关人员接手刘某的工作。2017年10月20日,刘某去医院检查,发现患了糖尿病。2017年10月22日,刘某向公司表示反悔其辞职行为,收回之前的辞职报告,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建材公司予以拒绝,并于2017年10月25日为刘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刘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刘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己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该辞职行为应在2014年11月7日才生效,自己在辞职生效前反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何况,自己患病,目前正处于医疗期内。公司则认为,刘某在2017年10月8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予以同意,刘某的辞职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权再反悔其辞职行为。


请问: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后,还有权反悔吗?



点评


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权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辞职权。劳动者的辞职权可分为预告辞职(解除)权和即时辞职(解除)权。


所谓预告辞职是指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时间条件外,在没有其他任何实体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由于主、客观原因,只要不愿在该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即可行使辞职的权利,但这种情形下的辞职劳动者将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即时辞职则是指在法定情形出现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情形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据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论是预告辞职还是即时辞职,在法律上都属于形成权。根据民法中有关形成权的理论,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那些权利,如民法中的解除权、追认权等。劳动合同解除权从性质上看属于形成权,并具有以下特征:

一,其实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

二,其是合同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行为,即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就可依法律规定方式和程序行使解除权;

三、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无需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刘某向建材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行为的法律性质为行使单方解除权,是预告解除,属于形成权。一旦辞职报告送达至用人单位后,刘某就不能再反悔收回辞职书。


关于刘某提出的其处于医疗期的问题,法律虽然禁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正处于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双方协商解除或劳动者的辞职。刘某主动行使辞职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放弃权利的行为,且不可撤销。当然,如果刘某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受到欺诈、胁迫等原因,可以认定非真实自愿意思表示。


关于提前30日的问题,劳动者预告解除后,提前的期限属于单位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如果单位需要,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单位继续履行30日的劳动义务;如果单位不需要,劳动者当天递交辞职,用人单位当天就可以要求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刘某提出的其在预告期内可以反悔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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