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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修改《病假单》日期,公司能否解雇?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7-12-24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来源:黑豆劳动法智库

案情简介

李某向A公司提交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门诊部“病假证明单”,该单载有:“李某于2012年6月28日来本院就诊”的内容;上述内容中的“6”有覆盖在“5”之上的修改迹象。李某向A公司提交了证明,载明:“6月28日用医保卡就诊。”2012年7月11日,A公司以李某提供虚假病假单及未经部门同意擅离岗位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A公司处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类型包括欺骗或不诚实的行为,八五医院开具的证明载明,“经查医院电脑系统,李某6月份未在我院门诊就诊。”2012年7月25日,李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仲裁委员会对李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员工擅自修改《病假单》日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赔偿金?


案例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于仲裁时陈述其2012年6月28日至医院就医,而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又承认其该日并未就医,李某陈述前后不一。李某主张其将2012年5月28日的病假单改为6月28日,经过A公司同意,A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李某未举证证明,法院难以采信。A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提供虚假病休证明A公司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李某2012年6月28日早退一小时,又向A公司提交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病假证明单,缺乏诚信,故A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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