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劳务网快讯-员工回家吃饭出车祸能否认定工伤? 核心在这里!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20-04-20
作者:新疆劳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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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用餐服务,员工未经请假离岗回家用餐,在回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告李桂寿于2015年11月1日入职福建省建瓯市华荣化工有限公司任灌装员。2017年12月14日7:30时至15日7:30时,为原告的当班时间。当日17时许,原告回家吃饭,晚饭后回公司上班,17:50时许,案外人范振亮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桂寿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18年3月26日,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4月28日作出南人社不认[2018]4-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提起诉讼。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桂寿作为灌装员,其上班时间为24小时轮班制,公司作为危化品生产经营的特殊企业,考虑到自办食堂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下,为解决上班、轮班制员工的用餐问题提供用餐服务,符合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在用餐问题已解决的情况下,就不存在回家用餐的问题,故其回家用餐后返回公司的路上,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李桂寿的诉讼请求。(索引: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8)闽0702行初63号)点评:在员工外出吃饭出车祸时,裁判机关往往会考量用人单位有没有提供食堂或者其他就餐条件来确定是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需要同时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三个要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关于印发全国工伤认定案例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函》(人社工伤便函〔2010〕9号)认为:“单位未提供食堂或者其他就餐条件的,可以按照合理、就近、经常性等原则,确定外出或回家吃饭途中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本案争议焦点是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用餐服务的情况下,劳动者未经请假离岗回家用餐后,在回公司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进而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规定了四种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其包含三种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原告李桂寿在福建省建瓯市华荣化工有限公司有提供用餐的情况下,上班时间未经请假和办理交接班手续,擅自离岗回家吃饭,该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情形。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不属于“上下班途中”。通过本案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用人单位提供食堂或者其他就餐条件的,劳动者外出或回家吃饭途中伤害基本上不构成工伤,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不属于“上下班途中”。除非其符合合理、就近、经常性等原则,譬如其已经请假经批准、或者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不在用人单位用餐、或者其一直在家吃饭且离用人单位距离很近等等。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