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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签了劳动合同,法院却认定不是劳动关系!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9-05-21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实际用工主体、工作地点、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多方面因素,不宜仅依据劳动合同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第三人盛某原在原告江苏某公司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5月14日,盛某作为乙方与甲方即第三人徐州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2016年7月17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盛某在原告车间打磨玻璃下片,因玻璃涌满机器传送带,盛某用手拽玻璃时左手被带入机器受伤。

被告江苏省铜山区人社局依申请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盛某为工伤。

原告不服,向江苏省徐州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维持了前述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盛某与徐州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并不必然证明盛某与徐州某公司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

徐州某公司未向法院提交社会保险的证据材料,也未提交其他关于盛某在徐州某公司上班时形成的考勤记录、领取工资记录等证据。盛某工作、受伤的地址亦非徐州某公司的生产地址而是在原告公司的生产经营地址。盛某发生事故伤害后,原告公司曾向盛某支付钱款。

综合以上情况,原告江苏某公司与盛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盛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但并非有劳动合同即为存在劳动关系。

现实存在劳动者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未实际发生用工关系的情形。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时在何处工作等要素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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