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退回,是指用工单位无权行使解除或者终止权,而又发生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而由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返回给派遣机构,由人才派遣机构来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一种做法。就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规范的劳务派遣工退回方式主要有以下3种:
一、用工企业根据法律规定退回派遣工。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动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法定退工又分为即时退工和限制性退工。
即时退工是指劳务派遣工在存在过错、过失或者试用期内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用工方可以立即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退工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派遣员工的下列6种行为,都会导致立即退工的发生: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工单位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务派遣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使用派遣员工。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用工企业与劳务公司双方约定退回劳务派遣工。
由于用工单位经营原因导致不能继续使用派遣员工的,法定退工方式基本无法使用。因此,能否实施退工行为,关键要看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1、明确和细化退回的实质要件。
2、明确用工单位在退回时需要提供的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
3、在用工单位根据事实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后,应和派遣单位就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问题进行协商。
4、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
5、由派遣单位对被退回的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处理。
三、用工企业与劳务公司双方协商退回劳务派遣工。
用工方在不具备法定退工或约定退工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与派遣公司的协商,在征得派遣员工认可后,实施退工行为。此外,派遣协议期满的,用工方也可以退还劳务派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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