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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从事体力劳动需谨慎!

来源:劳动报 时间:2019-03-01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最近,一则“最美女搬运工成明星,现实版‘罗拉’再现江湖”的新闻红爆了网络。文中描述,一位在香港从事搬运工工作的女孩,不仅颜值颇高,而负重搬运丝毫不输男性,在男性主导着的运输行业中,开拓出一片自己的天地。一直乐衷于健身的小梁也是一位公认的“女汉子”,由于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在看到这篇报道之后,也想效仿文中的这位主人公,去从事搬运工的行业。但身边的姐妹却劝她,这个可不是一般的女孩能够从事的岗位,况且国家对女性有着特殊的劳动保护,这样对体力有着非常高要求的岗位,女性可以从事吗?小梁则认为,女性体力在先天上虽然不如男性的体力,但从事自己力所能及的搬运工作,国家也未禁止,因此仍旧想试一试,或许也能开辟出自己一条独特的就业之路。看是一则有趣的新闻,在小梁的眼中成了一种独特的选择。国家对女职工的就业范围,有什么样的保护性措施呢?小梁想试着这样做,又是否可行?笔者借着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下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




一、法律法规对女性禁忌从事岗位有明确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业男女平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里明确说到了,我国有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在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此更进一步进行了阐述,其中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在该文件的附录中明确:“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此外,对女性在经期从事的工种和岗位也有详细的规定:“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二、女性从事体力劳动应谨慎适用。


这些规定中,多次提到了体力劳动的强度分级。我们可以归纳为,女性不得从事第四级的重体力劳动,在经期不得从事第三级级以上的体力劳动。我们可以再对此有个量化的认识。由于原《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已经根据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17年第6号公告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自2017年3月20日起,该标准废止执行。我们现在可以根据《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进行分类。


该办法中规定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指数,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女性禁忌从事的范围是以劳动强度来进行规范的,而不是简单的从工种进行规范。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工作的体力强度没有达到相应的量化标准,并不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从事的。笔者就此举个例子来说明:如果某女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搬运工工种,与其同样岗位男性每天需要完成的工作强度为搬运10袋大包装货物,而女性则只需要完成5袋小包装货物(未达到四级强度),这样是完全合法的。


回到文首中提到的小梁,也想从事搬运工作,但笔者不得不从另一方面来提个醒,女性从事这样的体力劳动也是要更加谨慎。因为在日趋竞争激烈的职场中,即使国家法律法规对女性此类工种没有明文禁止,但要获得生存,极有可能在现实工作量上超过四级的标准。一旦这类情况发生,不仅仅会对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也会另用人单位处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境地。因此,女性从事重体力劳动,应当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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