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张某是一名汽车零部件制造厂的员工。他从来没有在双休日休息过,平时每天工作至少10个小时。虽然公司向张某支付了加班费,但是他仍想知道,法律对于加班时长,有没有最高限制?
解 答
企业有权依法根据自己的生产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但是要保证员工的休息权利。
本案中,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应当考虑对于该员工所在岗位,企业是否已经向人社部门申报了特殊工时制。
如果没有申报特殊工时制,在标准工时制下,员工的加班时间是有最高限制的,即企业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在此基础上,除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其他紧急情况外,企业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与工会和员工本人协商。
如果张某所在岗位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公司显然存在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即使支付了加班费,也应受到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依 据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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