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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工伤死亡赔偿最新标准公布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01-24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8年1月18日下午3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邢志宏介绍2017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并答记者问。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3%。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增长8.3%。此数据,将直接影响职工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该规定,若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规定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享有的以上待遇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其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国家统计局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计算公式如下: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即:36396元*20=727920元

二、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其近亲属支付的丧葬费用补助。丧葬补助金支付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即:6504*6=39024元(以上海为例)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其近亲属支付的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1.配偶:工亡人员本人工资*40%(每月支付);

2.其它亲属:工亡人员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3.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附:法规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2011.01.01施行)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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