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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离坐牢有多远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01-09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案件

回放

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葛某与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某师范学院实验实训楼A区项目的油漆工程,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包验收。截止2016年春节实际完成总工程的60%,应得工程款为201285元,但在2015年7月25日施工期间,某建工先后10次共计支付葛某承包费费用23万元。被告人葛某收到23万元后未结清工人工资。2016年腊月二十八,工人姚某等人打电话给葛某催要工资,葛某关机后逃离。2016年2月15日,姚某等14名工人到淮南市农民工维权中心进行投诉,葛庆恒仍不配合处理,同年3月29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葛某限期支付姚某等14名工人工资,葛某仍未支付,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经查,截至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葛某欠孙某等11人109200元。2016年8月18日,葛某借款30000元按比例支付孙某3等10名工人工资,同时作出还款承诺。此后不久,李某的工资欠款已全部还清。11名工人对葛某表示谅解。

法院

判决

被告人葛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案件

评析

洪文君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葛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葛某能够积极还款,并取得被拖欠工资工人的谅解,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故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葛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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