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案例解析

劳动者死亡,近亲属能否向用人单位追偿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7-12-11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案情简介】


舒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赵某于2014年7月1日到A公司处从事驾驶教练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未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10月26日,赵某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到医院治疗,先后在老河口市××医院、××市中心医院治疗。赵某于2016年5月27日因病去世。舒某向老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16年10月21日,老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苏某的请求,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A公司诉称,舒某作为赵某近亲属向A公司提出二倍工资的主张不应当得到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调整的主体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且二倍工资支付的对象也是劳动者本人。本案中支付对象赵某死亡,支付主体资格从法律上已经不存在,赵某近亲属作为申请人主张二倍工资,显然其作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争议焦点】


劳动者死亡,其近亲属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A公司诉请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A公司向舒某支付双倍工资。

A公司不服诉至上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于2014年7月1日到A公司处从事驾驶教练员工作,A公司对该事实并无异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A公司未与赵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上诉人A公司支付赵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上诉人A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工作日 10:00-19: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C 2009-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疆劳务网 新ICP备16003221号

地址:新疆省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创新空间211-2 EMAIL:969810472@qq.com

Powered by HSWY.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