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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离职企业该不该支付年终奖?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7-12-07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案情简介】


  苗某原系北京XX地产公司员工。2015年6月10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11日的劳动合同。苗某岗位为物业主任,月工资为7250元,每月27日左右发放当月工资。2016年3月4日苗某申请离职。经XX地产公司审批,苗某于2016年3月31日正式离职。2016年3月25日XX地产公司向苗某发放了2016年3月的工资,未发放2015年度年终奖。苗某称2015年度其被评为B级,对应标准年终奖数额为四倍本人月工资,XX地产公司拖欠其2015年度年终奖。地产公司认为苗某2015年度年终评级为PL5没有年终奖,且苗某也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
  苗某于是将XX地产公司申诉至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XX地产公司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29000元。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苗某的请求。苗某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劳动者提前离职企业该不该支付年终奖?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不只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段,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本案中,XX地产公司发放了2015年度年终奖,但没有向苗某支付年终奖。XX地产公司不支付的理由有二,一是苗某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申请离职,不符合员工手册关于年终奖发放条件的规定;一是苗某年终评级为PL5级,而该级没有年终奖。关于提前离职即不能享受年终奖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各自的主要义务。现XX地产公司的该项规定实际是XX地产公司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苗某权利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XX地产公司仍负有向苗某支付年终奖的责任。关于苗某年终评级不能享受年终奖的意见。XX地产公司虽称苗某年终评级为PL5级不应享受年终奖,但并未向法院出示对苗某定级的相关证据,也未向法院提交已将有关制度规定向苗某公示、送达的证据,仅凭一张考核表英文本,法院无法采信XX地产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因此,法院对苗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判决XX地产公司支付苗某2015年度年终奖。

XX地产公司不服诉至中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XX地产公司主张苗某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申请离职,根据员工手册中“若双方的劳动合同在绩效奖金发放之前解除或终止或员工本人在绩效奖金发放前提出辞职申请的,则员工无权享受上述奖金”的规定,其公司无需支付年终奖。因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年终奖亦是其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员工手册的此项规定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为无效,一审法院所作认定并无不妥。
XX地产公司主张苗某的年终评级为PL5级,该评级的员工不应享受年终奖。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XX地产公司应对苗某评级为PL5级的评价依据,以及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PL5级不享受年终奖的相关制度承担举证责任,但XX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项,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令XX地产公司支付苗某年终奖并无不妥。二审法院驳回XX地产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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