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案例解析

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7-12-01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6日强某入职赛居宾馆从事前台工作,赛居宾馆分别在2015年6月15日、8月31日的会议中,明确要求强某在内的员工去陈总办公室签劳动合同,而强某均未按要求履行同年10月30日,强某从赛居宾馆离职并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月23日以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不同意由该委受理为由,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强某遂诉至法院,其认为,法律明文规定,如果劳动者拒签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继续用工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请求判令赛居宾馆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赛居宾馆是否应当支付强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审理情况如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本案中,赛居宾馆分别在2015年6月15日、8月31日的会议中,明确要求强某在内的员工去陈总办公室签劳动合同,而强某均未按要求履行,才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强某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赛居宾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目的不符,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强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上诉人强某2015年5月16日入职被上诉人赛居宾馆,至同年10月30日离职,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赛居宾馆与强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赛居宾馆提供了2015年6月15日、8月31日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载明要求强某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事宜,该会议记录上有强某的签名。上诉人强某对其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只是主张会议记录中要求相关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系被上诉人赛居宾馆为应付诉讼而让其他员工补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强某对于赛居宾馆为应付诉讼而补写有关内容的主张,其并未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上诉人强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新疆劳务每天与您分享最新招聘信息

合作电话:0991-3705383

稿:969810472@qq.com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工作日 10:00-19: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C 2009-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疆劳务网 新ICP备16003221号

地址:新疆省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创新空间211-2 EMAIL:969810472@qq.com

Powered by HSWY.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