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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用工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7-11-09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12日,王某召集廖某等人到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城更换外墙灯箱广告画面,廖某不幸于次日下午在作业中摔伤。2008至2010年间,王某曾多次以重庆曙东照明公司的名义,通过签订合同承接灯箱广告制作安装工程。涉案灯箱广告框架结构由曙东公司依合同制作安装,在本案作业前已经完工、验收并交付XX实业有限公司,但还在质保期。事故发生后,廖某以曙东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某楼以王某基及属的曙东公司,箱广告所有人XX实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原告因特定作业受损而引发损害赔偿,但原告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用工者,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其责任类型和分担?

【案件评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无技能与技术条件下进行作业,本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因该作业是曙东公司的合同质保义务,其是雇主,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曙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妥,但让曙东公司承担雇主责任证据不足在不能确定真正用工者时,若不能证明原告的作业属于无因管理、非法行为或者是为他人利益时,应当推定介绍人王某和灯箱广告所有人XX实业有限公司为共同雇主,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结】

用工者不明情形下,劳动者作业受损管理者或受益者负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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