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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劳务网快讯-收到先予执行裁决,企业怎么办?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20-10-20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问:

收到先予执行裁决,企业怎么办?

答:

企业收到先予执行的裁决书后,对于先予执行裁决不服的,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影响执行。如果对先予执行裁决不服而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受理。

但如果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行为确实存在超出先予执行的法定范围、仲裁员枉法裁决等违法情形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在收到异议书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企业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企业面对诸如工伤等先予执行裁决的巨大金额,确实由于数额超过企业现阶段实际支付能力的,可以向法院执行人员申明实情,要求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或者与劳动者协商具体支付方式,如分阶段支付等。

参考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98条、第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第107条、第110条和第11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13

操作提示:

1.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而设计的,企业对可能被裁决先予执行的事项,应该尽量在争议发生前以及先予执行裁决作出前就寻求其他方式解决。

2.劳动者申请对企业先予执行申请中数额较大的情形,一般都属于工伤医疗费用及其他工伤待遇支出,如果企业为职工参加了法定的工伤保险,则此项巨大支出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很大一部分,但如果企业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则企业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费用。因此企业应在员工上班后为其及时办理工伤保险,以避免因此发生的意外巨额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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