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孕期员工从事夜班劳动?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时间:2019-08-06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案例

某私营纺织加工企业中,大部分工人都是女性。上个月,管理层宣布了一个决定,称近期订单生产压力较大,要求包括孕期女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必须在最近几个月内全部到岗工作,不得请假且必须加夜班,把订单赶出来。


有几位怀孕女职工对此很不满,她们想知道,如果公司强行要求怀孕的女职工上夜班,自己能否投诉公司?公司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解答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孕期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尤其是,当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时,公司就不能安排夜班劳动或者加班劳动了。


本案中,该公司如果违反上述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投诉,要求对公司进行责令整改。


人社部门将按照受侵害权益女职工的人数,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对公司处以罚款。


如果该公司还存在其他违法用工或侵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来维护自身权利。


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新疆泰依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综合性劳务服务及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公司主要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社保代理、人事外包、代理招聘、企业管理咨询等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人力资源服务,重点是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就业问题,为社会适龄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安置等。

分享到: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客服服务热线
工作日 10:00-19: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C 2009-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疆劳务网 新ICP备16003221号

地址:新疆省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创新空间211-2 EMAIL:969810472@qq.com

Powered by HSWY.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