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求职指导

新疆劳务网快讯-社保缴费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20-12-17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问: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具体的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征收期限?

答:(1)征收范围: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新疆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征收方式: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3)征收期限: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连队职工原则上参照企业征收期限缴纳费款,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问: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有什么改变?会增加缴费负担吗?

答:(1)只是由征收部门改为税务部门。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仍在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向人社、医保部门申报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向税务部门或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会增加缴费负担。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由人社、医保部门进行核定,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等继续在规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保持不变,因而不会增加缴费负担。


问: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11月前所属期未缴纳的社保费,是在税务部门缴还是在社保部门缴?

答: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应缴费信息(包括补缴之前月份欠缴的社保费)均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后,通过征集单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缴费人使用新疆税务所提供的缴费渠道查询到相关缴费信息后,可直接缴费;如查询不到缴费信息可联系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推送应缴数据(包括之前月份欠缴的社保费),然后再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方式进行申报缴费。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工作日 10:00-19: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C 2009-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疆劳务网 新ICP备16003221号

地址:新疆省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创新空间211-2 EMAIL:969810472@qq.com

Powered by HSWY.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