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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劳务网快讯-哪些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20-10-26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问:

哪些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

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二十二种情形是: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九种情形: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二种情形:

  •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 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条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的补充。第5项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第1款、第44条第45款、第46条、第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操作提示:

1.企业HR在日常管理中要特别留意,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2.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理由要合法,程序要严谨,并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

3.要依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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