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求职指导

新疆劳务网快讯-你知道哪十一种情况下的伤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吗(三)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20-08-25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今天讲讲五、六。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有些童鞋说这条规定无人性,是“催人早死”法,其实我们可以反过来思考,条例中规定的是“视同工伤”,也就是说本来不属工伤的,将其视为工伤,这样想想是不是会释然一些?


案例解析:
2018年5月1日,黄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日被派遣到电信公司工作,担任政企客户经理一职,主要负责医卫行业客户的维系和发展工作。

2018年8月9日黄某在上班路上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单位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9月14日,人社局认为黄某所受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黄某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亡)。


家属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黄某不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当日早上黄某从家出来后不久便突发疾病,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家楼下附近,是前往单位和医院的重合路段。工伤认定申请书中表述为“2018年8月9日在去往单位的路上发生心梗”,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黄某当日是从家直接出发前往铁路医院洽谈业务。而且,既便黄某当日确实是前往铁路医院洽谈业务,其事故发生地点也属于途中,无法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黄某不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死者黄某的工作必须经常奔走在医卫系统的各个医院,故黄某从家中出发到各个医院,均应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黄某在去铁路医院联系工作的路上发病,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


二审判决:黄某是在去洽淡工作的途中突发疾病,并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不属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黄某系在去医院洽谈工作的途中突发疾病,这一事实各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上诉人认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于黄某突发疾病的“途中”,认定为“因公外出期间”,从而认定工伤。对于此观点,本院认为从法律框架和法律条文的关系中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内容的“因工外出期间”作出的解释和情形列举,并非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扩大解释,故不能在视同工伤认定的程序中适用该法律条文,因此上诉人的该项观点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中黄某系在去洽淡工作的途中突发疾病,并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审判决结论无误,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案例解析:

2017年11月月27日下午19时,单某为公司修理一台需要继续运行的故障车而加班时,感觉有点头晕,但仍坚持把车修好。起身时突然晕倒,单某本人和工友都认为是劳累过度,就送单某回家休息。单某回家后就躺着休息。家人在晚上23时许,想叫醒他脱了衣服再睡,但未叫醒,一摸身体尚有温度,就急忙叫救护车,同时给单位打了电话。28日零时15分,医生与家属决定将单某送某县人民医院抢救,到医院后,单某已经停止了呼吸,紧急抢救了一个小时零13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凌晨1点37分。单某的后事办完后,单某工作过的公司,向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调查后,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单某的家人认为,死者死亡原因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其突发疾病与最后的死亡结果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就将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到某区人民法院。X区人民法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虽然单某的病情恶化是发生在家里,但其病情恶化与其27日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加班突发疾病的行为存在连续性,只是因为单某和工友对单某当时头晕的原因错误的认为是劳累过度,对病情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实际上,单某在上班时间就已突发疾病。加班时间也应视为上班。


法院从有利劳动者的立法宗旨考虑,认定单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二、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起算时间。经过今天的案例解析,大家现在知道在什么情况才能算是工伤吧。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工作日 10:00-19: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C 2009-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疆劳务网 新ICP备16003221号

地址:新疆省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创新空间211-2 EMAIL:969810472@qq.com

Powered by HSWY.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