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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劳务网快讯-单位调岗需经员工同意吗?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20-06-05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案情介绍


2014年4月15日李某到某公司工作,之后,李某与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同约定工种为司机。2018年12月8日,公司在未与李某协商的情况下,书面通知李某将其从司机岗位调出,让李某到车间工作,并称如果不去车间工作就按照旷工处理。李某接到通知后不同意调换工作岗位,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李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能否擅自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不同意调换工作岗位,公司能否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查明的事实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公司未与李某协商并征得李某同意,就通知李某调换工作岗位,在李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又以李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支持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之规定,如果公司需要调换李某的岗位,应该与李某协商,征得李某同意,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否则,其不能擅自变更李某的工作岗位。本案中,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司机,其应按照该约定为李某提供司机岗位,但其未与李某协商即擅自将李某的岗位变更,在李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对李某按旷工处理,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从而承担了不利的后果。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来协调和处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特别是给职工调换工作岗位时,应与职工协商并经职工同意,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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