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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单位有权单方调岗,员工就必须无条件服从吗?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9-05-24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案 情

王某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她担任文员。合同还约定,“公司有权根据自身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


王某入职一个月后,公司突然让她去车间上班。经打听,她才得知,公司是因为一线员工难招,借所谓的单方调岗权,强行让其他岗位员工充实车间岗位。


那么,王某能否要求继续留在文员岗位上班?


分 析


王某有权要求继续留在文员岗位上班。


公司不得滥用调岗权。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调岗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需要,但也应审查其单方调岗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可行性。


必要性是指用人单位作出调岗决定必须是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劳动者方面的因素,如企业内部结构调整、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或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导致用人单位不得不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


正当性包括用人单位调岗的目的不得带有侮辱性,不得为了“整人”调岗,不得带有降低劳动者工资、逼迫劳动者辞职等不正当的动机。


可行性是指调岗不得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作不利变更,并且调整后的岗位应为劳动者能力所能胜任。

结合本案,虽然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根据自身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但由于公司的目的是借此手段充实一线员工,纯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不存在必要性、正当性、可行性,属于滥用用工自主权。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就属于这一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实践中,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主要包括:


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给予赔偿,即参照劳动者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


劳动者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应以恢复原工作岗位为原则;


确实难以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

因此,只要王某原来的文员岗位依然存在,在王某拒绝调岗的情况下,公司应恢复其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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