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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析解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天壤之别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05-04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判例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民申6252号

根据查明的事实,罗远举在大坪农场处从事除草、施肥等工作,为大坪农场提供劳务,大坪农场按照罗远举提供劳务的数量支付报酬。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罗远举不在大坪农场职工花名册上。从罗远举提供劳务的情况看,提供劳务的时间由其自行安排,其不受大坪农场考勤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约束,大坪农场只是对罗远举提供劳务情况进行督促。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彼此不存在人身隶属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罗远举向大坪农场提供劳务的行为虽然符合“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特征,但这属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共性,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因此,罗远举与大坪农场之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原审认定罗远举与大坪农场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对罗远举要求大坪农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判例2

经典案例(89期)以案析解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天壤之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民四终字第61号

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而应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认定。就本案而言,虽然合同名称为外聘协议书,但实际上应当认定本案合同性质是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本案中,被告不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的规定,给原告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支付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且原告也服从被告管理,遵守被告的各项规章制度,显然原被告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

上面的两则判例中,从表面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是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两者极其相似,很容易混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两者在维权途径、主体地位、适用法律等问题上有着天壤之别。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编从7个方面进行分析:

经典案例(89期)以案析解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天壤之别

一、概念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2、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二、主体资格不同

1、在劳动关系中,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且劳动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必须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法人、个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2、在劳务关系中,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经典案例(89期)以案析解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天壤之别

三、主体关系不同

1、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而且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的主体存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

2、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而且劳务关系双方的主体是平等的,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四、待遇不同

1、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一般不能提前支付、分期支付和迟延支付。且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务报酬问题,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而且劳务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劳务报酬的标准也不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经典案例(89期)以案析解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天壤之别

五、适用法律不同

1、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时,应当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

2、发生劳务争议后,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时,则适用《合同法》、《民法》等调解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

六、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1、劳动纠纷发生后,可以进行协商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

2、劳务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七、保护的时效不同

1、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一般为一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2、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保护时效一般为3年,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典案例(89期)以案析解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天壤之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远远不止上面列举的,所以作为劳动者,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区分两者的概念,这直接影响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比如工资收入,更会影响到日后的社保、福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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