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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劳务网快讯-案例丨员工涉嫌刑事犯罪,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20-09-17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孙某进入某环保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17年,受某纺织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的牵连,孙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10月,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公安机关向孙某出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

2018年7月,环保公司以孙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2018年10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公安机关解除了对孙某的取保候审。孙某不服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遂申请仲裁,要求环保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劳动者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用人单位能否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环保公司违法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孙某虽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却不能轻易就认定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及现行《刑法》,所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分的情形;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孙某虽然被公安机关立案,但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退回继续侦查。2017年10月-2018年10月取保候审期间,孙某一直未被逮捕,且在期限届满后被公安机关解除了取保候审。自始至终,孙某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环保公司在孙某取保候审期间单方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实际是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了扩大解释,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环保公司违法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孙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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