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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劳务网快讯-员工医疗期一定不能解聘吗?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20-08-24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首先HR们要知道什么是医疗期?


医疗期通俗点来讲就是员工生病了或者非因工受伤了,需要请病假休息,能请的假期的天数就叫做医疗期。劳动法中的医疗期含义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一段解雇保护期。


医疗期有多长?

医疗期的长短取决于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公司同意的话,也可以延长医疗期。所以不是治疗时间多长,医疗期就多长。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工资该如何发放?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员工一定不能解聘吗?
不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况外,无论员工是否在医疗期内,员工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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