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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劳务网快讯-企业在员工试用期容易踩的那些“雷”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20-08-20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企业在用人初期都会有个试用期,是为了考察双方是否适合,相互磨合的一个过渡期,试用期的时候,用人单位在考察员工,员同时也在考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要注意哪些“雷区”呢?


(一)试用期过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试用期的工资过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

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不缴纳五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四)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劳动合同。


我国并没有单独的“试用期关系”,“试用期”必须依附于劳动关系而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单独地与劳动者建立“试用期关系”,无法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的,或所签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则关于试用期的约定不成立,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再适用有关“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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