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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劳务网快讯-劳动者以“先入为主”申请劳动法官回避!盘点那些奇葩的回避理由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20-04-08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平,我国法院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建立了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案件审理的一项制度。


回避的情形包括上述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或者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情形。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否则的话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


而在实务中,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也是千奇百怪,甚至有时候恶毒相向而遭到法院的处罚,譬如某公司就被罚款20万元、法定代表人被拘留15日,受到了非常重的处罚。下面来看看都是如何申请回避的。


一、以避免劳动法官“先入为主”申请回避


2020年4月2日,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者崔某,作为原告申请承办该起案件的劳动法官回避,理由是“为避免该承办法官有先入为主的情况,故特申请该承办法官回避本案,将案件交由其他法官审理”。


点评:本案中,法院完全可以依法驳回其回避申请,当事人以法官“先入为主”为由申请回避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崔某认为法官已经审理了其为当事人的另外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而申请回避不想让该法官审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但在实践中额通常做法是,如果案件中的当事人有重合的,往往会分到一个法官手头,法官更熟悉当事人也往往会更好审理案件。




二、侮辱谩骂劳动法官被拘留15日


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党某劳动争议一案开庭的时候,当事人党某在庭审中提交了打印好的回避申请书。在第五项内容中,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的劳动法官,充满了侮辱和谩骂。当法官向其指出其错误,宣传法律,指出其不当之处的时候,他拒绝纠正自己错误的行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此作出(2016)京02司惩2号决定书,依法对党某拘留十五日。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中规定,当事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等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际生活中,法官遇到的多是口头上的谩骂和威胁,取证不易,再加上工作节奏太快无暇顾及,对这类事情只能“一笑而过”。对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法官、律师而言,因为经常直接面对当事人,当事人肆无忌惮的“抹黑”、谩骂并不少见。此前媒体报道曾披露,南京法院一名民事法官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态度恶劣,甚至当面威胁“我在牢里待了好些年,你要是敢判我败诉,我就把你勒死”。




三、以工作效率低申请回避被法院准许


2020年1月8日,雷州市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原来当事人的回避理由是:本案程序性事务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而乌石法庭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影响案件及时公正审结。该法院准予的理由却是“为及时、公正、顺利审结本案”。


点评:我不知道为什么人民法庭不能审结此案,难道真的是力量不足、不能顺利审理案件吗?1997年起我曾经在基层人民法庭工作过三年,那时候的确是人民法庭的案件相对简单,还要接受民事审判庭的业务指导。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人民法庭和民事审判庭的审判力量基本持平,基本上不会存在效率低等无法审理案件的情况。


本案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内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但并没有涉及当事人的回避依据。




四、称法官与案件有特殊关系被罚款两千


在杜某与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庭审中,杜某认为主审法官与案件有特殊关系,要求回避,其称是听朋友说的,又说是听到的一种谣言。合议庭遂宣布休庭并立即进行了合议,后经院长决定,广州中院驳回了杜某的申请。杜某未提出复议,庭审因此中断近一个小时后继续进行。后法院对虚构回避事由、滥用诉权的杜某罚款2000元。


点评:当事人对于诉讼中的权利一定要审慎使用,不能儿戏。本案中,杜某在没有任何实质性事由的情况下提出回避申请,胡乱编造回避理由,庭审后也未就其回避事由作出明确说明,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妨害了审判活动的有序进行,导致庭审中断,合议庭为此合议还向院长进行了汇报。显然,杜某的行为属于滥用诉讼权利,虚构回避事由,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五、说法官是披着羊皮的狼被罚20万拘15日


2019年6月19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市小玩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春勤)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小玩童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提交的回避申请书中写明“要求孙从喜回避,法院应该清除长期潜伏在法院内部的‘披着羊皮的狼’等侮辱、攻击孙从喜法官的等言语。后法院决定:对连云港市小玩童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韩春勤拘留15日。


点评: 法律是严肃的。凡是不尊重法律的,总会有一天会受到违法后果的光顾甚至遭受严厉的惩罚。本案中,连云港市小玩童商贸有限公司的回避申请书中,语言暴力侮辱和诽谤法官,结果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认定为违法行为,不但连云港市小玩童商贸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连法定代表人也被拘留,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六、法官和律师是情敌需要回避吗?


2018年12月11日,在原告与被告保障义务一案中,原告其中一名代理人某律师向法院申请回避,理由是:本案审判员与原告另一代理人系大学同学,两人在大学期间为追求一女同学曾经互为仇人,多次冲突。现本案由其审理,难保审判员追忆旧恨,报复代理人,为保证本案得到公正审理,特依法提出回避申请。

点评: 这是网上流传的一张“回避申请书”,真伪未有核实。假设律师和法官是大学同学,且的确是情敌,你觉得需要法官回避吗?会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曾经沧海难为水,相逢一笑泯恩仇。如果把大学期间的恩怨、当年的青涩带到多年以后的生活,只能说还不是成熟的男人,更不是真正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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