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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加班或出差,员工可以拒绝吗?如何做好管理?

来源:飞劳动法 时间:2019-09-05 作者:蔡飞 浏览量:

加班或出差,与日常的正常工作较为不同,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出差,员工可以拒绝吗?作为HR,如何在合同及制度中做好相应的应对?下文我们将逐一对此进行分析。



一、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是否必须接受,要看情形



(一)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是可以拒绝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即加班需要协商同意才行,否则员工可以拒绝。


(二)法律规定,特殊的情形下,员工不得拒绝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便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决定劳动者加班的情形,也极其少。


(三)立法上的不周延,给实践带来极大的争议,比如公交、城市轨道、轮渡等行业就不属于上述《劳动法》规定的法定需加班的情形,为此原劳动部、人社部作了特别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动部、人事部,令第146号,1994年)的第七条规定,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四)法定不得安排加班的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九条第一款“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用人单位安排出差,除非确实不能或有特别约定,否则不得拒绝。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排,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中有除外约定,否则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出差安排。



三、用工管理上的建议



为了掌握上述两种情形的用工主动权,应在规章制度或合同中作相应的规定:


(一)规定拒绝合理的加班安排、出差安排均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做出相应的处分;


(二)对于一些特殊的岗位,可预见经常需要出差或者加班的,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明确劳动者愿意服从相应的安排;


(三)劳动拒绝相应安排时,应先发出书面的安排通知,如员工拒绝的,则还应做出书面的催促通知,以固定事实,也给员工改正的机会;


(四)相应的催促通知中,要明确告诉员工拒绝的法律后果,且告知员工如有无法出差或加班的客观情形,可予以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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