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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种情形下,员工要向公司赔钱!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9-07-26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开篇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可见《劳动法》建立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全篇都是在维护劳动者而忽视用人单位的权益吗?


我看不见得...


法律保护弱者,但法律不只是保护弱者,而应该保护守法者。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违反了法律,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应当向用人单位赔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3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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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未提前通知就自动离职,或者无故消失,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这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违反保密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其中的商业秘密定义,可以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于赔偿标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即如果劳动者的赔偿额难以计算,则以劳动者侵害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同时应承担用人单位因调查劳动者侵害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3、违反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约定要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间不得超过两年。


与其他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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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中可以看出,全日制劳动者多方就业时,原用人单位可以向其主张赔偿责任。


因劳动合同无效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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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第26条中的两种情况:1、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劳动者的致人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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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即劳动者必须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担责。


该条中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劳动者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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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在用人单位依法就安全生产制定相关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有义务按照制度进行生产操作,不得任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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